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第十一条有效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城乡规划、区域和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