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政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保护第九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巷道、甬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非机动车架、井盖、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