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道路结构;

(二)擅自开设进出通道或者坡道;

(三)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管线、标志等设施;

(四)擅自占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

(六)运载的货物拖刮、污染路面或者用重物击打路面;

(七)在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其它拌和物;

(八)倾倒、焚烧、洒漏、堆放、晾晒物品,排放污水、采砂取土、设置路障;

(九)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冲洗或者修理、保养车辆;

(十)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限车辆擅自行驶;

(十一)擅自设置、破坏停车泊位;

(十二)重型车在人行道、巷道和甬道上行驶、停放;

(十三)非机动车以及其它物品侵占道路两侧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十四)机动车碾压路边石;

(十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