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保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