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产权人对沉陷、缺失、损坏的设施未立即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者未及时进行补装、维修、更换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产权人未及时清掏、疏浚和修复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