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