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