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损坏的,产权人应当及时清掏、疏浚和修复,特殊情况需移动排水设施排出积水的,须在排水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者采取监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