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排水设施;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两侧各十米和排水明渠两侧各十五米内取土、挖砂、圈占用地;

(三)擅自拆除、穿凿排水设施;

(四)盗窃排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五)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积雪、垃圾和建筑砂浆等杂物;

(六)向排水设施内排放油烟、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

(七)利用排水设施向各类水体排放污水;

(八)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

(九)破坏湖泊、水塘、沟渠用于排水设施的使用功能;

(十)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