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政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