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监督保护工作。

公安、交通、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监督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