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确需改动、占用城市照明设施,接用、关闭照明电源,或者架设线缆、设置其它设施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