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产权人负责实施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