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在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占用照明设施;
(二)擅自接用、关闭照明电源;
(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广告、标牌或者其它设施;
(四)擅自在照明专用地下电缆或者管道上挖掘、钻探、打桩以及堆压物品;
(五)依附照明设施堆放各种物品;
(六)非照明设施管理人员攀登路灯灯柱、变压器台;
(七)损坏、盗窃灯具、电线等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
(八)利用照明设施从事牵引(拉)作业;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