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产权人对城市桥涵设施应当实施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保证城市桥涵设施安全。

城市桥涵设施的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