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产权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临时封闭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