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井盖、护栏、标牌等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进行日常巡查维护,因沉陷、缺失、损坏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应立即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及时进行补装、维修或者更换。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六小时内完成。其他养护、维修、抢修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完成。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