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

逾期未报送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补报计划。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