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出租、转让使用权。

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政设施维护和交通管理需要,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撤除。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履行延期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