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政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保护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二倍缴纳费用。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