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二倍缴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