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政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在城市广场、游园、步行街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攀爬和破坏大屏幕、音响、喷泉、雕塑、围栏、宣传栏、防护网等设施;(二)破坏长廊、凉亭、张拉膜、座椅等休闲设施;(三)破坏游乐、娱乐、康乐设施;(四)移动、占用、破坏阻车石;(五)损害、侵占其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