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广场、游园、步行街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爬和破坏大屏幕、音响、喷泉、雕塑、围栏、宣传栏、防护网等设施;

(二)破坏长廊、凉亭、张拉膜、座椅等休闲设施;

(三)破坏游乐、娱乐、康乐设施;

(四)移动、占用、破坏阻车石;

(五)损害、侵占其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