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限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