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九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