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