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