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中提出合法性问题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修改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法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别向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法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