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