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