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分类投放的规定投放生活垃圾,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