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街路及临街建筑物之间范围内擅自设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设施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