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未建立餐厨、厨余垃圾末端处理系统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含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