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置设施。加快餐厨垃圾、厨余垃圾、非工业源有害垃圾等生活垃圾的分类终端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