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告诫并责令公开道歉。

对行政机关处理的同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