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下列处理建议:(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告诫并责令公开道歉。对行政机关处理的同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