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用企业合理降低其产品、服务价格,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