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对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