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Article 19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用企业合理降低其产品、服务价格,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