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否则不准运输。外省过境运输木材,按起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木材(树木、苗木)凭证运输范围: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锯材、竹材和木片;
(二)采挖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
(三)苗圃自育胸径5厘米以上的苗木;
(四)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木材。
办理木材运输证时,可以作为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经营加工的木材凭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或者发票;
(三)林业用地采挖的树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采伐(采挖)的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树木凭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
(五)苗圃自育胸径5厘米以上的苗木凭购苗木发票或者苗木生产档案复印件;
(六)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明;
(七)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