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持有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设立木材检查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