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采伐林木实行检木号印制度。凡采伐的木材,一律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加盖由省统一制发的检木号印。

检木号印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