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