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对危及通讯、输电正常进行的树枝以及原通讯、输电线路内的再生树木,邮电、电力部门可会同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有关线路维护规定无偿剪除。其中城市的树木,须会同城建、园林管理部门无偿剪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