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现有的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限期退耕还林。退耕还林的地块,由县(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减农业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