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