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营的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林场、苗圃和由省批准划定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营单位的林业用地面积及界线,除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或侵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