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国营林场要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营林场靠近村屯附近、零星分散、不便经营的林木,可承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对大面积的集体林,可由专业队、组承包经营;可折股联营办新的林业合作经济;也可由家庭承包经营。零星分散的,可由农民承包经营,也可作价划归农民作为自留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