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每五年至十年清查一次,每年要有重点地抽查一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含国营林业局)要建立完备的森林资源档案,每年逐级上报森林变化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