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已修改依法收回、自动放弃、无人继承和其他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应当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