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乡镇企业以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确定给新的企业,由新的企业申请土地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