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乡镇企业以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确定给新的企业,由新的企业申请土地登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