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一)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二)依法承包的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等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