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乡镇企业被兼并、购买,其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乡镇企业被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兼并、购买的,其集体土地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并由兼并和购买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